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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存在的问题,急需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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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eetsh 于 2020-9-11 14:49 编辑

    目前,大多数人对票据关系和票据权利不大了解,普遍认为是一种债权。本文就票据权利本质属性重新审视,通过对票据无因性、票据流通性、票据交付等方面分析研究可知票据权利应为物权属性。根据我国《票据法》的颁布以及对我国票据权利制度的研究,我国票据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接下来,请允许承兑汇票贴现平台的小融和大家讲一讲票据权利存在的问题及立方完善。

(一)票据权利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我国票据法的探讨,对我国票据法制度的研究,并没有明确确立无因性原则。然而,在我国票据业务实践中需坚持票据的有因性。其在理论上不是很科学合理,在实践中票据权利的使用。首先,影响票据的流通。如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债务人不得以原因无效为由对抗持票人,但我国在票据业务实践中遵循的是有因性,使得票据权利失去了独立性。从根源上违背了票据立法的目的。其次,与其他各国票据法相比,其理论与之相反。各国票据法认为票据债权与票据债务以及票据权利的产生、取得和转让必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独立,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并有不同部门形成。而我国票据制度与其他各国票据法理论相背道而驰。再次,影响了我国票据法的科学性。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包含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和其他票据理论,然而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的缺陷严重影响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票据交易和结算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麻烦。这些问题都是急需要解决的。

(二)立法完善
    针对票据权利的这些问题和漏洞,需建立较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规范票据交易市场,正确行使票据权利。首先,我国迫切需要建立票据权利的无因性原则,修改并完善我国票据法,使其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在票据业务中行之有效,从而使票据法理论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票据市场发展迅猛,票据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急需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因为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的基本立法原则]。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加快票据的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所以,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确立尤为重要。其次,结合其他各国的票据法,根据我国国情,建立适合我国发展的票据法。对其规则制度不符合我国要求的要进行修改,确保在实践中体验出其合理性、科学性。借鉴境外票据立法,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票据法律中都设有副本票据制度,副本票据制度能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能及时救济因各种原因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我国修订票据法时设立副本票据制度,为失票人提供及时地救济方法。即有利于保护失权人的合法权益,有能够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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