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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票据法》增加“禁止签发空头票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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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eetsh 于 2020-9-11 14:48 编辑

    既然《票据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就没有理由不规定“禁止签发空头票据”。支票支付金额要比承兑汇票金额要小得多,给票据当事人、票据市场、市场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和负面危害也要小得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而不“禁止签发空头汇票、本票”,就如同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荒谬,禁小放大,显失公平,无法做到无歧视的平等、公正保护每一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将《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禁止签发空头票据。”

    许多学者主张,应大力发展我国融资性票据,认为当代票据主要功能是融资,立论根据是当代发达国家融资行票据占票据市场的70%-80%,建议取消《票据法》关于票据必须以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定,认为该规定桎梏中国票据市场的发展。当前,空头票据已是满天飞危害甚烈,若再加上融资性票据的雪花飘,不知又要出现多少杭州式的900亿票据大案。吴敬琏等学者近日敬告中国面临资产泡沫破灭的危险,2012年头三季度GDP总量为35.3万亿元,而9月底广义货币供应量已达94.4万亿元,过量的货币供应正在制造越来越难以维系的资产泡沫。日本是第一个泡沫破灭的国家,美国的次债危机和经济危机,2008年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当前欧洲债务和经济危机,无不都有货币泡沫的魅影,前车之鉴,不能不引起我国的重视警惕。融资性票据不容泛滥,必须纳入信贷规模、存贷比例、核心资本等监管范围,不然,只有银行和出票人的积极性,没有票据和票据市场的安全性,必然祸害无穷。

    有人认为,禁止签发空头汇票是对银行创新积极性的打击,是对票据融资功能的否定,否则谁还愿做银票业务,票据市场就会死去。其实,银行是泡沫票据的最大受害者,泡沫票据的风险最终由承兑银行来承担,杭州900亿票据大案就是最深刻的教训。银行不能只为收取一点票据手续费、保证金的蝇头小利,而放弃社会责任,甚至牺牲票据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导致市场如***,大案要案层出不穷,将票据市场推向高度风险的深渊。因此,银行应该首先严格自律,履行社会责任,禁止签发、承兑空头银行承兑汇票,降低银行经营风险,保障票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还市场一片安宁,保一方金融平安。同时,禁止签发、承兑空头银行承兑汇票,并不影响票据的融资功能和银行的金融创新,票据的融资功能不在于票据是否空头,不在于只有空头票据才能融资才能金融创新,只要票据能够转让与流通,就能融资与金融创新。相反,禁止签发、承兑空头银行承兑汇票,挤掉了票据泡沫,更能保障融资和金融创新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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