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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讲解:票据背书不连续存在的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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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5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票据背书不连续是背书连续之反面,意为背书在形式上欠缺衔接而有所间断。换句话讲,背书不连续即后背书人非前背书人之被背书人。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转让应以背书方式进行。各背书前后衔接,收款人为第一背书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持票人为最后背书之被背书人,即构成背书连续。据此,确定背书是否连续,涉及第一背书人、最后的被背书人以及中间的各背书情形。如其中有所间断,或首尾之签章不是收款人和被背书人,即构成背书不连续。依此,票据背书不连续存在于以下三种情况。接下来,请允许银行承兑汇票交易云的小编详细为大家讲解。

    第一,背书之最初不连续。是指票据上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不是票据上的收款人。背书是持票人为了特定目的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票据行为,根据背书连续的规则,最初的持票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是收款人。如果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不是收款人,而是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将构成背书不连续。因此,票据上只有一个背书存在时,也会发生背书不连续的问题。

    第二,背书中间不连续。是指票据上存在复数背书时,其中之一次背书或多次背书存在间断。按照背书连续的规则,如果票据上有两次以上的转让背书,从第二次转让背书起,每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所谓前后衔接,是指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应当是后一背书行为的背书人,如果两者不具备同一性,则构成背书不连续。

    第三,最后持票人不连续。是指最后的持票人不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一次背书不论是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按照背书连续的规则,其被背书人均应为持票人。如果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持票人不是最后的被背书人,付款人将以背书不连续为由进行抗辩。因为该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或享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从票据上无法得知。因此,如果持票人不是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形式上,就没有请求付款人付款的资格。

    应指出的是,背书最初不连续如只存在一个背书,则也构成背书之最后不连续;而存在多个背书时,则构成中间不连续。

    背书不连续根据不连续背书所处位置进行区分的意义在于,最后之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是背书中断的直接关系人。而在中间不连续背书情形,持票人并非中断背书之直接关系人,他也是从有效背书的背书人处取得票据。

    背书不限于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也可能导致背书不连续。在委托收款情形,被背书人受托代为收款,仅具有代为收款的权限,本身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依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通过委托收款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因此,如果委托收款背书之被背书人直接以自己名义背书转让票据的,构成背书不连续。但在质押背书情形,我国《票据法》未作此限制,学者认为经质押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并非背书人的代理人,他行使票据权利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当该持票人可以就票据受偿但票据又未届到期日时,他有权转让票据。换言之,在质押背书之被背书人作为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时,并不导致背书不连续。





一文读懂:票据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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