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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电子商业汇票付款的中期期限 ,充分发挥其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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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1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eetsh 于 2020-9-21 15:04 编辑

    商业汇票付款期限延长可直接导致融资期限延长,有益于充分发挥汇票的融资作用。汇票付款期限不同于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汇票付款期限是指汇票上所记载的出票人与付款人约定付款的期限,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的规定期间。我国《票据法》对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没有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87条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商业汇票出票人与承兑人约定的延期付款的期限应当在6个月以内。笔者认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付款期限,相对于金融市场对票据融资期限的期待来说,确实太短。6个月付款期限的规定导致承兑汇票融资的期限也只能在6个月内,远不能满足企业票据融资的需要,不利于票据融资的开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13条将电子商业汇票确定为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该《办法》比较之前票据立法6个月的规定,延长了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使企业可以在1天至1年之间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融资期限,更易切合不同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从而大大提高了融资期限灵活性,

    有利于电子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的开展,这是应当肯定的一方面。但另一方面,电子商业汇票仅设置1年短期付款期限,还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对票据融资的正常需要。笔者认为,应区别电子商业汇票的种类规定不同的付款期限,增设电子商业汇票付款的中期期限。

    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两个种类。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其承兑人为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可靠度不及金融机构贷款,故实务中主要承担短期融资功能;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金融机构,信用可靠度几乎等同于金融机构贷款,故可以承担一定的中期融资功能。市场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也期待其能适当发挥中期融资的功能,但统一1年短期付款期限的规定,禁止了其中期融资的可能性。所以,应对两种电子商业汇票规定适用不同的付款期限,其中,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适用目前规定的1年付款期限,增设2年付款期限适用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如此以来,可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融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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