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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9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创新承兑风险定价机制,消除融资性票据套利因素
    过低的承兑费率,既是融资性票据产生的根本之所在,也是无法覆盖承兑业务正常风险损失的实质性原因,因此,亟须创新承兑业务的风险定价机制。

    按照银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无保证金项下银行承兑的资产风险权重1O0%,资本充足率10%,若上市银行目标资本收益率11%,按照经济资本核算,则银行承兑风险溢价最低应为10O%X10%X11%=11%,结合中国现行金融财务制度所规定的一般拨备率1%的标准,监管部门可制定最低承兑费率标准,对风险敞口的承兑费率实行不得低于1%的定价下限,在此基础上由各家商业银行根据出票人的资信级别而定,对保证金项下的承兑手续费仍按0.5%o的比例收取。

2.承兑业务须入表核算,银行承兑汇票应纳入货币统计
    国内的银行承兑历来是和信用证、保函等以或有债务交易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但信用证、保函是一项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并不一定构成承诺行的债务,因此属于或有债务,而银行承兑汇票一经承兑,到期则必须无条件兑付,是承兑行的一项金额和期限都确定的非或有债务。“如果某金融工具具有明确的价值,其交易发生不依赖未来特定条件的实现,则该金融工具具有非或有性特征,称之为现期金融工具。”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00年《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第138条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银行承兑汇票即便没有发生资金的交换,也被视为一种实际金融资产。银行承兑汇票代表了持有方的无条件债权和承兑银行的无条件负债。银行对应的资产是对其持有者的债权。”《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将商业银行的对外承兑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负债类项下的非股票证券项目,将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列入资产类项下的非股票证券项目。

    中国央行2010年颁发的《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中,也已将商业汇票和债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一起列入非股票证券项下的金融工具,目前国内一些外资银行也已按照国际金融工具的分类标准将银行承兑计入资产负债表内。因此,建议央行统一规定将银行承兑交易计入承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目,同时在资产项目的应收债权项下计入对承兑申请人的债权,这将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承兑业务的透明度和实现国际化的金融统计规范。

    货币的划分标准之一是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根据央行统计,目前纸质商业汇票平均背书次数为10次,亦即年周转次数达2O次,其流动性已快于准货币的储蓄存款或企业定期存款。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00年《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第310条规定“存款性公司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能够在有效的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则其可以归入广义货币。”已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与已贴现余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属于票据形态货币,数万亿元的未贴现票据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日趋增强,按照货币“可流通性、可转让性”的属性,建议央行将已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余额扣除承兑保证金和已贴现余额后的差额部分纳入广义货币M2或M2+统计,以更准确地反映银行承兑汇票快速增长背景下的货币流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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